外国法事务律师制度

成为外国法事务律师的条件

在外国持有律师资格的人要在日本国内从事法律业务,必须进行外国法事务律师注册。首先要经过法务大臣的批准,取得外国法事务律师的资格。为此必须符合三年职务经验等一定的条件。经过法务大臣批准的人在日辩联进行外国特别会员注册后,可作为外国法事务律师从事法律事务。

此外,如果该注册申请人隶属于外国ABS(非律师人员持有股权或表决权的法律事务所),仅限该ABS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业务参与型ABS(向参与法律事务所业务的非律师人员授予股权或表决权的ABS)时允许注册。

外国法事务律师办理法律事务

外国法事务律师有权办理其取得律师资格国家(原资格国家)的法律或法务大臣指定的特定国家的法律(指定法)相关法律事务。此外,如果接到符合一定条件人员的书面建议,还可办理第三国法律相关法律事务。对于国际仲裁案件及国际调解案件的程序,可为相关当事人进行代理。

即使是原资格国家法律和指定法相关法律事务,外国法事务律师也不得办理日本裁判所等司法,行政部门的程序代理等一定的法律事务。

外国法事务律师可以雇用律师,但不得自行办理权限以外的法律事务,也不得对律师发出业务方面的命令。此外,为了办理法律事务,外国法事务律师可以与律师开展联合业务。

但是,外国法事务律师不得不当参与办理自身权限以外的、由开展联合业务的律师或雇用的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

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

外国法事务律师根据外辩法,可以设立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
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的职员必须是外国法事务律师。

对外国法事务律师及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的惩戒

如果外国法事务律师和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违反外辩法或所属律师协会或日辩联协会会则(章程)中有关外国法事务律师或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的规定,对所属律师协会或日辩联的秩序或声誉造成损害,或不论在其职务内外做出损害丧失其品德的不正当行为都会受到惩戒。

有关外国法事务律师的基本伦理,在外国法事务律师执业基本规范中有规定。

惩戒种类有4种,①警告、②两年以内的停业、③责令退会、④除名。在外国法事务律师纪律委员会以及纪律程序相关的规程、外国法事务律师惩戒委员会以及惩戒程序相关的规程中都有详细规定,内容基本上是根据律师惩戒程序的规定。

无论谁,如果认为对外国法事务律师或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有惩戒理由时,可以附上其理由的说明,通过该当的外国法事务律师或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所属的律师协会,向日辩联请求惩戒。只有日辩联准许有惩戒权限,所属律师协会无惩戒权限。

尽管律师协会无惩戒权限,但对外国法事务律师或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允许所属律师协会设立的纪律委员会在尽可能的范围参与调查惩戒事由的惩戒程序。

如果受到惩戒处分的外国法事务律师或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对日辩联根据外辩法作出的惩戒处分有不服时,不得向日辩联提出申诉,但可以向东京高等裁判所起诉撤销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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