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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辩联的概要

历史
日辩联的概要

Ⅰ历史

1 日辩联成立之前的法律专门职业的历史

由于1876年制定了代言人规则,代言人首次被公认为一种专门的职业,即为律师的前身。1893年制定了律师法,律师加入律师协会,但律师协会处于检事正(地方检察院院长)的监督之下,律师的工作范围也只限于法庭活动。此后,律师法经过修改,律师的工作不仅限于法庭活动,还扩展到了更广的范围,但律师协会却仍然处于司法大臣(司法部长)的监督之下。
1946年,随着以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和平主义为原则的日本国宪法的公布,律师内部也出现了变革律师以及律师协会从来的存在方式的机遇。 于是,1949年,以议员立法的形式(不由内阁,而由国会议员提出法案的立法方式),基于宪法的理念,制定了现在的律师法。同时,于同年9月1日,拥有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监督的自治权的崭新的日辩联诞生了。

2 日辩联的历史

1940年代
制定了律师法,于当年9月生效(1949年)
日辩联的《会则(章程)》生效(1949年)
日辩联成立(1949年)

1950年代
日辩联加入了国际法律家协会(IBA)(1950年)
法律援助协会成立(1952年)
正式采纳律师徽章(1952年)
规定《律师伦理》(1955年)
建立日辩联会馆(1957年)
举行首届人权拥护大会(1958年)

1970年代
冲绳县律师协会成立并加入日辩联(1972年)
举行首届司法研讨会(1973年)
祝贺律师制度一百周年(1976年)

1980年代
举行首届业务对策研讨会(1985年)
对日本律师与外国律师的宣传活动的限制缓和了。《关于外国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特别措施法》生效。(1987年)
举行首届公费辩护人研讨会(1987年)
与联合国(UN)人权中心的合作下,日辩联举行国际人权研究会(1989年)

1990年代
规定新的《律师伦理》(1990年)
在东京举行首届亚洲律师协会会长会议(POLA)(1990年)
初次引进值班律师制度(1990年)
日辩联对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初次派遣代表团(1993年)
《关于外国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特别措施法》修改而生效(1994年)
于9月份建立东京3个律师协会与日辩联的新律师会馆(1995年)
《关于伦理研修的规则》生效(1997年)
由日辩联和辩理士(专利代办人)协会成立了知识产权仲裁中心(1998年)
日辩联法务研究财团成立(1998年)
在巴黎日辩联主持法律专家交易业务论坛(1998年)
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将特别议事资格赋予给日辩联(1999年)
在东京举行第十届亚洲律师协会会长会议(POLA)(1999年)

2000年代
日辩联加入了LAWASIA(2002年)
为了司法制度改革修改了《关于外国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特别措施法》(2003年)
日辩联加入了国际刑事律师会(IBA)
日本仲裁协会成立(日辩联作为秘书局服务)

Ⅱ 日辩联的概要

1 日辩联的会员(截止于2005年1月31日的人数)

日辩联的会员为全国52个律师协会和每位律师个人以及律师法人,此外,冲绳特别会员、准会员以及外国特别会员(外国法事务律师)也是日辩联的成员。

(1)律师协会(52个)

1949年日辩联成立时,根据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在全国49个地方裁判所(即地方法院)的管辖区域内均设立一个律师协会(但东京设3个),其总数为51个。之后,随着1972年冲绳的施政权归还了日本,冲绳县律师协会也加入了进来,即形成了现在的52个协会。

(2)会员(个人会员)

具有可成为律师资格者,可通过希望加入的律师协会,向日辩联申请注册律师,在被登记于日辩联的律师名册上后即成为律师。经过注册成为律师者,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注册的同时即成为日辩联的会员。

(3)冲绳特别会员

冲绳特别会员是指,随着冲绳施政权的归还,在一定的要件下被允许办理律师业务的冲绳律师。

(4)准会员

准会员是指,根据律师法制定时的律师法第7条以及冲绳归还时的特别措施法第65条的规定,具有外国的可成为律师的资格,并且有相当的日本的法律相关知识,经最高裁判所(即最高法院)承认的外国人律师。律师法第7条的此规定已在1955年修改部分律师法条款时被废止。但修改前经承认的准会员,之后仍然享受同等待遇。

(5)外国特别会员(外国法事务律师232人)

外国特别会员是指,根据1986年颁布的关于外国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特别措施法,经法务大臣(即司法部长)批准在日本办理外国的法律业务,并已在日辩联的律师名册上完成注册的外国律师。要想成为外国法事务律师,必须满足诸如具有外国的律师资格,并有一定年数的实务经验等特别措施法明文规定的各种条件。

(6)律师法人

自2002年4月起,律师可以设立以办理法律业务为目的的法人(即律师法人)。律师法人在其成立时即成为该法律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律师协会的会员,同时也即成为日辩联的会员。 律师法人制度开辟了律师基于法人组织来办理法律业务的道路,使稳定地提供高层次的、专业化的、多样化的法律服务成为可能,从而实现满足国民的多样化的法律需求,以有助于提高法律服务的便利性为目的。

2 日辩联的财政

律师的高度自治是日本律师制度的最大特色。这在日辩联的财政方面也得到了切实的体现。首先,日辩联要自主地举办协会的各项活动,就必须在财政方面独立自主。因此,日辩联的经费按规定从会费、注册费、捐款和其他收入中支出(会则第91条),其用途不受任何外部制约,决算也不受任何外部监查。日辩联2003年度的年度预算约为39亿6,600万日元,在日辩联的各种收入中,会费(每月14,000日元)占据了极高的比例,约占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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