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辩护士(律师)联合会 Japan Federation of Bar Association 首页
首页

日辩联的活动

1 拥护人权活动
2 完善法制相关活动
3 改善刑事程序相关活动
4 律师业务相关活动
5 定期公开发行的刊物等
6 日辩联的国际活动

1 拥护人权活动

《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以拥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其使命”,因此拥护人权活动是日辩联以及律师最为重要的活动,其活动成果将能加强日辩联的公共以及社会基础。

拥护人权活动具体包括,继续进行不仅国内的人权问题还包括国际人权问题在内的一切人权问题的相关调查研究;创立改革改善一切人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提议改革制度;向重大侵犯人权行为的侵权人等发出警告劝告;或担任刑事再审案件的辩护活动等等,为废除和消除人权侵犯情况而进行救济活动。

活动由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委员,以人权拥护委员会为核心,根据主题设置各种委员会,与各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共同开展。活动当然独立于政府,作为法律专家站在拥护人权的立场上独立开展,但作为人权救济措施所发出的劝告、警告等,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强制性权限。虽然如此,法律专家团体公正而严格的程序,得到了聚集于此活动的公民们的信赖与期待,并通过实际成果的积累,使其拥有了强大的社会影响力,被看做为在现实中达成了实现救济和改善制度,而得到了很高的评价。

人权拥护委员会除了将人权问题分为7个领域开展调查研究活动之外,还接受公民的人权救济申诉,开展个别而具体的救济活动。此外,还设置着(1)对待虐待儿童问题及防止违背道德规范行为问题等而以实现少儿权利为目标的委员会;(2)以实现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劳动、教育、福祉等领域中的男女平等问题等的解决为目标的,对待各种男女平等问题的委员会;(3)以实现高龄者、残疾人权利及消除高龄者、残疾人等行动不便者日常生活障碍为目标的委员会;(4)支援犯罪被害者委员会;(5)对待地球高温化防止对策等自然环境保全问题,以建立资源循环型社会为目标解决废弃物问题以及公害对策等的委员会;(6)对待救济不道德商业行为受害者及大规模的消费者权益侵犯案件受害者等问题的,预防救济受害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委员会等各种委员会,广泛开展拥护人权活动。

2 完善法制相关活动

日辩联从设立当初起,就一直为追求法律制度的完善而开展与民事法、刑事法、诉讼法、民事执行法、破产法、仲裁法、拘禁法、行政法、反垄断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制度相关的调查研究,总结站在日辩联立场的意见并向国家提议采取必要的措施。 最近,对消费者法、知识产权法等专业领域的法律制度的调查研究活动也日趋重要。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基于政府的“知识产权立国”方针,正在从国际化的观点进行大幅的制度改革。此外,在2003年也根据UNCITRAL的模范规则修改了仲裁法制。 这些法律制度的调查研究活动通常是由专门办理该领域实务的会员组成的委员会来担任和开展。

3 改善刑事程序相关活动

(1) 日本的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状况

由警察或检察官进行的案件调查的透明化

目前,在日本,警察或检察官进行讯问调查时还不允许律师在场,而且讯问调查内容也没有录像或录音,完全是在密室里进行。就连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时候也会被搜查官指定时间或被限制。 在日本,开展搜查时允许将犯罪嫌疑人在代用监狱里最大限度地拘押或拘留23天,就1起案件对其进行彻底的讯问调查。1天的讯问调查时间从上午9点左右开始直至深夜,连续多日超过10小时讯问调查的情况也不少。特别是否认罪状的案件,多数具有讯问调查长期化的倾向。如果嫌疑人是复数案件的讯问调查对象,则多数情况下这样的讯问调查会持续数月以上。 在日本,已明确过去有多起案件成为了冤案(在日本,有4起案件在死刑判决生效后经过再审被判定无罪),而在这些冤案当中,几乎所有案件的原被告人都申诉在讯问调查过程中有过威胁恐吓、利用利益诱惑、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况。 日辩联提议积极推进刑事诉讼法的改正,引进案件讯问调查的透明化。2004年1月,国际法律家协会(IBA)向日本政府提交了报告书,其中关于在日本的案件讯问调查现状,建议了引进电磁性记录的必要性。日辩联认为随着裁判员制度的引进,警察或检察官进行的案件讯问调查的透明化是必要而不可缺少的。

(2) 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

在我国,因为在犯罪嫌疑人阶段没有国选律师辩护制度,过去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在得不到辩护人的帮助的情况下接受警察的讯问调查的。渐渐地,这被认为成为了人权侵害的重大原因。因此,我们学习了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从1990年以后,各地的地方律师协会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开始了在犯罪嫌疑人阶段也能够得到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制度。日辩联积极支援此举,至今,所有的地方律师协会都实施了这个制度。 在值班律师制度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日辩联刑事辩护中心策划了公费刑事辩护制度的构想,并为实现此构想尽心尽力,其结果,政府已决定开始启动新的制度。

(3) 国选辩护的充实

日辩联刑事辩护中心还正在开展提高国选辩护活动的质量,提高国选辩护人低额报酬等活动,以充实和完善国选辩护活动。

(4) 参与行刑(执行刑罚)改革案的工作

政府虽然在1982年公布了作为监狱法修改案的拘禁二法案(即刑事设施法案和拘押设施法案),但该二法案中还存在着使代用监狱(警察署内的拘留设施)成为了永久性设施以及被收容者待遇未达到国际水准等诸多问题。因此,日辩联开展了反对该二法案的活动与工作。与此同时,也对被收容者的人权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在1992年发表了作为不同提案的刑事待遇法案。

之后,政府在2003年设置了行刑改革会议,重新着手改革,日辩联也发表了提议,正积极参与改革工作。

(5) 犯罪被害者支援活动

在当今的刑事司法当中,不仅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还应该充分保障犯罪被害者的权利。犯罪被害者的受害不仅限于由犯罪本身带来的受害,还包括被刑事司法程序所排除而带来的受害,有时候媒体或地区社会等也会给被害者带来深刻的受害。日辩联为了支援犯罪被害者,设置了犯罪被害者支援委员会,积极开展切实立法活动、被害者支援制度相关调查研究活动、以及被害者支援咨询窗口开设活动等各种活动。

4 律师业务相关活动

【律师业务的改革】

日辩联在认识到律师业务改革的必要性后,再次展开了对21世纪法曹和律师业务的存在方式的探讨。

日辩联对律师事务所的法人化、放宽律师业务广告的限制、与邻接行业的共存等问题做出了重要的决断。其中一些问题也在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上进行过讨论。

日辩联还采取了措施促进对律师的继续培训。在2003年成立了日辩联研修中心,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培训项目,同时还在日辩联的月刊杂志《自由与正义》上提供法律培训日程的相关信息。

【与外国法事务律师的共同事业】

根据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讨论结果的多数意见,2003年向国会的定期常会提出了《关于外国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特别措施法》的修正案,于2003年7月由国会通过决议。修正法(新法)的要点为日本律师与外国法事务律师的共同事业的自由化以及允许外国法事务律师雇用日本律师。改正法(新法)预定于2005年开始实施。

改正法(新法)实施后,日本律师与外国法律师可以在共同事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此外,外国法事务律师还可以雇用日本律师。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

以调解、仲裁为代表的ADR,作为简易、迅速、费用低廉的纠纷解决手段,与诉讼同样,其更为广泛的运用正倍受期待。在日本,ADR在交通事故、建筑、单独劳动关系等个别领域,律师协会设立的仲裁中心等许多机构已经得以设立,并正在加强使其能够更为普及的制度基础。

日辩联正在设置ADR中心,目的是为了能够就ADR的诸问题进行统一的协商和调查,能够使ADR的扩充计划得到制定和实施,能够与各种ADR相关团体进行意见交换,能够就ADR的存在方式进行策划和立案。

此外,日辩联还正在设置国际仲裁联络协议会,开展国际仲裁的相关对外宣传和普及活动,以及确保和培养仲裁员活动等激活国际仲裁的各种活动。另外日辩联还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日辩联和日本辩理士(专利代办人)协会共同设立经营的“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住宅建筑纠纷相关的律师协会设置的“住宅纠纷审查会”、以ADR相关实务及法律的研究以及ADR相关人员的培养培训为目的的“日本仲裁员协会”等开展支持协助活动。

5 定期公开发行的刊物等

(1) 自由与正义

从1950年以来,日辩联每月发行机关杂志《自由与正义》,并发送给全体会员。《自由与正义》在编辑委员会的管理下,由各界的执笔者就法律实务、日辩联及地方律师协会所面临的问题等特集撰写而构成,在学术方面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因为任何人都可以购读,现在会员以外的定期购读者也非常多。

(2) 日辩联报

日辩联从1974年7月开始每月发行1期《日辩联报》,发送给全体会员,以传达日辩联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总会、理事会以及人权大会等各种会议的结果,预定举办的活动以及日辩联的全盘活动等情况。《日辩联报》同样也是任何人都可以购读的。

(3) 因特网主页

日辩联开设了自己的主页,分为面向一般人的“一般网页”、面向日辩联会员的“会员网页”、面向律师协会的“律师协会网页”以及日辩联各种委员会独自利用的“委员会网页”。日辩联的主页除了日文版以外,还设有英文版和中文版。

6 日辩联的国际活动

【参加联合国的人权活动】

日辩联开展对人权诸条约及国际人权诸基准的调查研究,对经日本政府批准的国际人权诸条约,则利用一切的机会,针对政府报告提出并对外发表代案报告,致力于改善国内人权状况等活动。

(1) 联合国NGO(非政府组织)议事资格

日辩联在1999年经联合国社会经济理事会承认拥有NGO议事资格,可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该委员会之小委员会等以所享有的NGO议事资格出席。

(2) 国际人权公约委员会

日辩联针对日本政府对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及其它条约提出的报告提出了不同意见报告,并在委员会审查之际派遣了代表团。

【日辩联作为团体加盟的国际组织】

日辩联现在作为团体加盟了IBA、LAWASIA、ICB。

(1) IBA(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1951年加盟。作为团体会员代表参加其大会,并派遣理事及理事代理,参加各种问题的公开讨论会。

IBA还开展对在各国发生的对律师活动的迫害及不符合尊重人权宗旨的制度等的调查,并基于其报告向相关当事国发送文书等活动。

(2) LAWASIA

(Law Associat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该组织为亚太地区的法曹团体及法律家的团体。日辩联于2002年加盟,参加其2年1次召开的大会,并被选为其执行委员会(Exco)的成员。于2003年举行东京大会时,日辩联协助开办了其人权分会。

(3) ICB(International Criminal Bar)

该组织是为了支援于2002年6月设立的国际刑事裁判所(ICC)的司法程序而在荷兰海牙设置的。日辩联派遣了1位代表理事。

【律师的国际化及诸课题】

(1) WTO/GATS的动向

在1995年开始的WTO(世界贸易组织)和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体制下,律师业被编入了放宽“自由职业服务”多边协议限制的法律框架中。在WTO,1)律师资格的相互承认、2)律师伦理的国际化、3)不同行业间的共同事业(MDP)与雇用的自由化、4)对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及所有的自由化、5)办理当地法律事务的自由化等问题成为了谈判的对象。将律师业看作一种商业并在全世界规模内放宽限制已成为一种可能,面向这样的世界性的限制的放宽,与世界各地的律师团体开展联系和进行合作已更趋重要。

(2) 不同行业间的共同事业(MDPS)

随着事实上的MDP的出现,被认为是律师伦理的中心规则的保密义务、禁止利益冲突、律师的独立性等产生了在全世界日趋形式化的问题。不同行业的共同事业将会给律师行业所持有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是应该充分被研讨的。

(3) “守门员”问题

FATF(OECD加盟国成立的政府间部门“金融活动作业部会”的简称)在2003年采纳的“关于洗钱对策的40点劝告的修改”与不动产买卖及资产管理等律师的日常业务有着重大的关系。其主要的修改点包括了顾客的本人确认及记录的保存义务、对当事人的可疑交易的汇报义务等。FATF劝告虽不是条约,但具有在不遵守时会被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的强势。由于“汇报义务”制度将会使公民丧失对律师的信赖,阻碍司法制度的切实运营,日辩联声明了对其制度化的反对。

【与世界各地的法曹团体的交流】

亚洲律师协会会长会议(POLA)是一个亚洲、太平洋洲的律师协会的代表聚集一堂,就共通的课题等交换意见、加深理解的大会。在东京,举行了1990年的第一次会议以及1999年的第十次会议。日辩联在第十一次会议上,提出了设置一个以有助于为POLA成员提供信息情报为目的的信息情报中心的建议,大会通过了该决议并决定将该中心设置于日辩联。作为该中心的活动的一环,日辩联制作了“世界律师协会便览”,并公开发表在日辩联的因特网主页上。

日辩联与大韩律师协会从1987年起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交流会,并于2004年缔结了友好交流协议;另外,日辩联又于1999年与The Law Council of Australia、于2000年与柬埔寨王国律师协会、缔结了友好交流协定。

此外,世界各地的法曹还在每年来访,进行调查、培训、考察等各种活动,在各方面进行交流。

【完善法律制度支援活动】

日辩联在1994年开始了这项活动。其包括向在日本举办的对国内各机关从各国邀请来的培训人员所进行的培训派遣讲师,向越南、老挝、印尼等国派遣专家协助完善其法律制度等活动等。

2001年应募参加了国际协力机构(JICA)的合作事业,开展对柬埔寨王国律师协会的律师培养学校的设立与运营以及该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创建进行支援等活动。

  page top
日本辩护士(律师)联合会 Copyright© Japan Federation of Bar Associations all rights reserved.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