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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司法制度

1 日本的司法制度
2 司法程序

1 日本的司法制度

【国家的司法权】

在日本国宪法下,立法权归属于国会,行政权归属于从国会议员中选出的内阁总理领导下的内阁,司法权归属于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及其他下级裁判所,即高等裁判所(高级法院)、地方裁判所(地方法院)、家庭裁判所(家庭法院)以及简易裁判所(即基层法院)。如前所述,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民主的、以及根本的分立。而裁判所则有权对一切法律纠纷做出最终判决。

【裁判所(法院)】

日本有5种裁判所。即,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以及简易裁判所。

  1. 简易裁判所原则上审理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40万日元的民事诉讼、以罚金或者较轻量刑来处罚的犯罪之刑事诉讼、以及民事调解等案件。
  2. 家庭裁判所办理家庭案件的审判程序(专业用语,是一种非诉程序)和调停(调解)、以及少年犯罪案件。
  3. 地方裁判所审理几乎所有类型的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除了经决定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及判决的案件以及应判处最短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监禁的犯罪的案件由3名裁判官(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几乎所有案件都由1名裁判官(法官)单独审理。
  4. 高等裁判所审理针对地方裁判所作出的判决、家庭裁判所作出的审判(非诉程序)、或一定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所提出的上诉(“控诉”即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或“抗告”即对一审裁定的上诉)。
  5. 最高裁判所审理针对高等裁判所作出的判决或一定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所提出的上诉(“上告”即对二审判决的上诉或“特别抗告”即对二审裁定的特别上诉),是最高以及最终级别的裁判所。最高裁判所由1名最高裁判所长官及14名最高裁判所法官构成,大法庭由该全部15位法官组成,3个小法庭分别由5位最高裁法官组成。案件首先分配给3个小法庭中的其中一个来负责审理,但如是涉及到宪法问题的案件,则因需提请大法庭审理和判断而移送大法庭。

【裁判员制度】

裁判员制度是2001年设置于内阁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所提倡的公民与职业法官共同参与诉讼的制度。此制度以国民通过参加诉讼过程而使司法的国民基础得以巩固为目的。根据提倡,裁判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讨论评议,决定有罪无罪以及量刑,评议时与职业法官拥有基本同等的权限。裁判员制度虽在通过对选举人名册进行随机抽选并根据具体案件选任这一点上与陪审制度相近,但在裁判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进行审理这一点上则与参审制度相类似。

2 司法程序

【民事/行政案件】

(1) 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由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调解案件、民事执行案件、破产案件等构成。

a)民事诉讼案件

民事诉讼案件是指某种权利或义务经过个人之间的法律争论,由判决来定论的程序。

b)民事执行案件

债务人任意地不履行其由已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扣押、拍卖债务人的财产取得款项而从中使债务得以履行。

(2) 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国家(中央政府)或是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的行政组织的行为不满的,可向裁判所提起诉讼请求对其不满作出判断。其中包括,请求撤销当地税务署长作出的征税处分或是请求撤销驾驶执照的吊销处分,请求确认选举无效等等。行政诉讼的程序除了遵循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程序的《民事诉讼法》以外,还按照《行政案件诉讼法》的规定来办理。

(3) 刑事案件

发生犯罪嫌疑时,警察通常通过搜索、扣押、现场实地调查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调查询问来收集证据。在某些案件中,警察则将犯罪嫌疑人逮捕,采取强制搜查的方式进行调查讯问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

(4) 家庭案件

家庭案件是指家庭内纠纷的相关案件,由审判(非诉程序)案件和调解案件构成。

审判案件由只有通过决定程序才能处理的案件(例如,监护人的选任、收养手续的确认等)和可通过调解程序处理的案件(例如,婚姻费用的分担、亲权者的决定、遗产分割等)来组成。

调解案件是指对与家庭关系相关的可以进行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一般的家庭案件等进行调解的案件。

(5) 少年审判案件

少年审判案件是指14岁到19岁少年犯罪的(犯罪少年)案件、以及未满14岁触犯了刑罚法规却依照刑法规定不以犯罪者来处理的少年(触法少年)的案件。

【劳动案件】

从狭义上来说,劳动案件是指「解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雇用方和受雇方)之间发生的纠纷的司法程序」,分为(1)处理经营者和一个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的案件(单独劳动案件)和(2)处理经营者和由复数劳动者组成的工会之间的关系的案件(集体劳动案件)。解雇案件、克扣工资案件等为前者的代表性案件,经营者拒绝与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因身为工会成员而受到不平等待遇等不正当劳动行为案件则为后者的代表性案件。

此外,广义上来说,劳动案件还应该包括在同一个雇用环境(工作环境)下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所有的纠纷,作为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则包括利用其岗位的上下级关系对不情愿的部下施加性需索等性骚扰案件、以及工作岗位上欺负刁难案件和权势欺压案件等。

至今为止,虽然单独劳动案件主要在裁判所、集体劳动案件主要在各都道府县的地方劳动委员会(由学者或律师等出身的公益委员、经营者出身的使用方委员以及工会相关人员出身的劳动者方委员的三方人员处理纠纷的委员会)得以解决处理,但均由于花费时间过多而受到强烈批评。在此次的司法制度改革中,欲将劳动审判制度,即,不仅仅只由裁判官,而应由拥有经营者、劳动者的知识经验的劳动审判员各1名参与处理劳动案件,从而能够迅速、正确、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制度,纳入改革的目的,也就是对上述那样的批判纠纷解决长期化问题的回应。


[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图]



[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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