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
(1)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典型的有金钱借贷、不动产租赁等相关纠纷,大部分法律纠纷是民事案件。这些案件在裁判所发生争议时,成为民事诉讼案件,要通过裁判来决定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
此外,对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处理不能接受时,除了向该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外,还可作为行政案件诉讼请求裁判所做出判断。此类法律纠纷称为行政案件。例如,请求税务署取消征税处理或请求选举无效等。民事案件由地方裁判所或简易裁判所进行一审,而行政案件由地方裁判所进行一审,分别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案件诉讼法进行审理。
其他重要的类型还有劳动案件。在劳动案件中,有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个别劳动纠纷,于2006年4月施行劳动审判制度。该制度由法官即劳动审判官和具有劳动相关专业知识经验的劳动审判员组成劳动审判委员会,以原则上在三次以内限期解决为目标而进行调解和审判,旨在快速、正确、有效地解决案件。无法通过该制度解决时,则进入通常的诉讼程序。
(2)家事案件
家事案件是指家庭中的各种纠纷,例如婚姻无效、取消、离婚、子女抚养权、继承、成年监护等相关案件。在解决家庭案件时,需要特别关注感情冲突和隐私等方面,我国采用调解制度,当家庭案件难以通过当事人解决时,由设置在全国的家庭裁判所通过非公开程序对各种案件类型进行调解。
以期解决。由法官或家事调解官和民间人士担任的家庭调解委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时,通过家庭裁判所的审判或诉讼来决定。通过审判解决还是诉讼解决,视案件的不同依法决定。
(3)刑事案件
①刑事程序
刑事程序从犯罪嫌疑开始,依次进入警察和检察的搜查、起诉和公审。
被警察和检察认为有犯罪嫌疑的人(嫌疑人),可能受到警察署或检察厅的传唤、逮捕和审讯。
嫌疑人被逮捕后,将在警察的拘押设施或拘留所受到最长72小时的扣留。必要时准许此后拘留,会再被扣留10天(如果准许拘留延长,则最长20天),无起诉前保释制度。
审讯在警察署或检察厅内称为“审讯室”的密室进行。不允许辩护人在场,可能会多次进行长时间审讯。在201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从2019年6月起施行审讯录音和录像制度,但仅限于涉及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及检察官独自搜查案件的被逮捕、拘留嫌疑人的审讯,大部分案件并不适用。
起诉的权限归检察官所有。涉嫌犯罪的被起诉人(被告人)将受到司法审判。如果起诉前被拘留的嫌疑人直接起诉,除非那么拘留将被取消,准许保释,否则起诉后继续拘留。拘留期为2个月,如果特别有必要继续居留的情况,可每月更新。
宪法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第34条、第37条第3款)。由于贫困或其他情况而无法自行委托辩护人时,将由裁判所安排国选辩护人。
以前日本仅限起诉后安排国选辩护人,但从2006年10月起,对涉及一定重大犯罪而被拘留的嫌疑人也会安排国选辩护人,从2009年5月起,对象案件扩大到需要辩护的案件。进而在201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2018年6月,对象案件扩大到“向嫌疑人发出拘留证的所有案件”。
公审的中心是证据调查。在公审前整理程序和临时整理程序中,也可能会进行证据和争议点的整理。在提交公审前整理程序和临时整理程序的案件中,检察官有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出示证据,但在除此以外的案件中无此义务。
一定重大犯罪的受害者及其遗属可根据裁判所的决定,自行或委托律师在刑事审判的公审日出席,陈述意见,向被告人提问或询问证人。
此外,有关针对刑事司法的问题点和日辩联的刑事程序的根本性改革措施,参见“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第20页)。
②裁判员制度
裁判员制度是就每个案件从选民中随机抽选裁判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原则上裁判员6名、职业法官3名)对地方裁判所的重大犯罪(法定刑中包括死刑或无期徒刑在内的犯罪相关案件及法定合议案件中,由于故意犯罪行为致人死亡的犯罪相关案件)进行相关审判,于2009年5月施行。
裁判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参加刑事审判的审理,进行事实认定和量刑判断。审判过程中也可向被告人或证人提问。裁判员制度是从选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为每个案件选任裁判员,这一点类似于陪审制度。国民与职业法官一起进行审判,这一点类似于参审制度。
裁判员制度以连日开庭的集中审理、在法庭上询问证人为主,实现清晰的证据调查,被认为是直接主义和口头主义的实质化。
③再审
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后新发现有明确证据应判无罪等情况下,可申请再审。
(4)少年案件
少年案件是指犯罪人为14周岁至19周岁少年 (犯罪少年)的相关案件,以及虽违反刑法或法律法规但年龄尚小,依据刑法不视为犯罪者的不满14周岁少年(触法少年)及被认为可能犯罪的不满20周岁少年(虞犯少年)的相关案件。
为贯彻执行少年法第1条中的少年健康成长理念,所有少年案件均移交家庭裁判所,经警察、检察搜查后所有案件移交家庭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然后开庭审判。审判采用非公开方式,不同于通常的刑事审判。经审判后做出不予处罚决定或保护观察、移交少年院、移交儿童自立支援设施等保护处罚决定的宣判。家庭裁判所根据调查结果,认为适用刑事处罚时,依据审判的决定移交检察官,此时将执行与成年人同样的刑事审判程序。
少年可选任律师作为“陪护人”,也有可以通过国家资助选任律师的国选陪护人制度。但后者的对象案件仅限在少年鉴别所扣留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少年的一定案件,且仅限家庭裁判所认定为必要时才会选任。